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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时评:罚款能“砍价”我们当反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1:12 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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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华商晨报》12月1日报道,“向交警缴纳罚款,竟然可以砍价!”辽宁沈阳司机王先生向记者透露,在京沈高速公路台安出口,他将罚款从2000元砍到了500元。

  对超速行驶的违章车辆进行罚款,居然可以犹如在菜市场买菜一样,进行讨价还价。拿沈阳有关执法交警的话来说,这种执法很正常,似乎习以为常了。当问到执法的依据时,该交警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解释道,依据新《交通法》第99条关于超速行为的规定,凡是超速50%的驾驶员,应处以200-2000元的罚款。从这个角度来说,显然,沈阳交警执法没有不正确的地方。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的确是这样规定的。将罚款的上限与下限相比较,相差有十倍,那怎样来判断违法程度,并给予什么样款额?从一般的常识来理解,如此的法律弹性,只能给交警更多的处罚“特权”。而这种特权恰恰培育了具有如此特权的行业或阶层。

  笔者无法去考究立法者制定此款项时的初衷,但有一点是不容争辩的,制定交通安全法就是为了维护安全的交通秩序;罚款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用“罚”来惩办违法者的行为,达到改正规范的效果。然而,法律规定的罚款限距过大,不但增大了罚款随意性,而且有可能使法律所能起到的效果大打折扣。一些司机违法后,把精力放在与交警就罚款数额的讨价上,于是,哪会去反思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因而,如此能“砍价”的罚款,又怎么能罚出良好的安全交通秩序来呢?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执法者掌控弹性罚款的优势资源,很容易导致私欲的膨胀,从而滋生腐败。于是,就把罚款当作考核指标来下达,并且与奖金、福利相挂钩,在罚款收入成倍飚升的背后,是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

  一些执法人员搞人情执法也在所难免。否则,交警该罚多少就罚多少,200元也好,2000元也罢,本应交警说了算,哪轮到司机来“砍价”呢?我们不能不看到,“砍价”并不仅仅在交警执法中出现,在其他一些部门执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的弹性为何存在,该不该将弹性拉大到10倍的距离,如何规范执法者的随意性,这些,应该引起社会沉重的反思与警醒。(郑文)

  编辑:韦怡 作者: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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