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防禽流感相关强制性标准将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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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1:34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 朱蕾 通讯员 左宜弘)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我国预防禽流感相关强制性标准之一于今年3月23日发布的《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鲜、冻禽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贮存的要求,适用于健康活禽经屠宰、加工、包装的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也适用于未经包
将实行强制性技术要求 《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对鲜、冻禽产品提出了强制性技术要求:屠宰前的活禽应来自非疫区,并经检疫、检验合格;屠宰后的禽体应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加工。对禽体进行整修时,应修除或割除禽体各部位的外伤、血点、血污、羽毛根等。 鲜禽肌肉必须富有弹性 据介绍,该国家标准就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规定了三大类指标,分别是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均为强制性。 感官指标项目包括组织状态、色泽、气味、瘀血、硬杆毛根数、杂物和加热后肉汤等七项。其中检验感官性状时,冻禽产品应解冻后鉴别。要用触觉鉴别法鉴别组织状态,视觉鉴别法鉴别色泽,嗅觉鉴别法鉴别气味。 此外,还对鲜禽产品、冻禽产品的标签、标志、包装、贮存等作出强制性规定,鲜禽产品或冻禽产品都应有包装,并要使用全新的、符合相应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冻禽产品应贮存在零下18摄氏度以下的冷冻库,库温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1摄氏度。其中鲜禽的肌肉组织必须富有弹性,指压后凹陷部位立即恢复原状;鲜禽和冻禽产品的表皮和肌肉切面要有光泽,并具有禽类品种应有的气味,没有其他异味。 不符标准要没收并罚款 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透露,该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同时对该批产品处以货值金额20%~5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专题:2005禽流感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