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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校收费有“格式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1:58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李建芳

  本报讯入学时学校出具一份不明不白的协议书,家长糊里糊涂地签下字,退学时退费纠纷不断,这样的事在福州屡有发生。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教育局获悉,明年春季新学期起,福州市民办学校须与入学学生签订统一的《福州市民办学校新生入学收、退费协议书》,以规范民办校收费、退费行为。

  学校不签合同

  责令停止招生

  该协议范本由福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下发。协议范本要求学校,如实填写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或学期)收费,并统一开具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不另行收取物价部门未批准和报备的费用,不跨学年收费,不向学校收取“教育储备金”、“赞助费”、“捐资助学费”、“集资费”等项目费用。

  范本中还对学生因故终止学业时,各种费用的退还问题作出规定。其中,代办费一律按时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退还80%;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退还50%;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详细退费标准见本报11月22日A6版)。

  福州市教育局要求,学校不与学生家长签订收、退费协议的,将责令停止下一年度的招生工作。

  以往一次性收费

  退费协商解决

  市教育局规定,对2006年春季之前入学的,学生因故退学要求退费的,原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未签订协议或原协议退费规定不明确的,参照协议范本的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已一次性收取费用的学校,完成一年学业的学生,退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学年收费标准抵扣。

  昨日,市教育局还启动了对各县(市)区和市管民办校收、退费的大检查,并将延续至本月下旬。严重违反收(退)费有关规定又拒不整改的民办校,将被通报、警告,并限期退还所收费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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