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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隐身感染者”事件可能引起关于故意传播艾滋的立法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4:53 都市快报

  一位江西在杭的男子去年底查出是艾滋病感染者,却一直瞒着老婆,不戴安全套就与她同房(详细报道见都市快报昨日1版)。昨天,杭州市疾控中心已根据都市快报提供的线索,联系上了他。昨天傍晚,记者再次致电这位艾滋病感染者,以下是他的叙述。

  喂,哪位啊?噢,快报的啊,有什么事?

  报纸我一大早就看到了,他们疾控中心也给我打了电话。

  疾控中心跟我谈过了,让我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还有要我尽快带老婆去检查。

  我的态度啊?我听他们的,不过,我现在还不能跟老婆说这事,这段时间,我们感情不好,说出来,这个家肯定要散的。

  我们夫妻感情不好,一两句话也说不清楚,反正是综合因素啦。我觉得,现在讲出来时机还不成熟。等过段日子再说吧。

  我可以保证的,最迟,最迟到年底,肯定要跟老婆讲清楚的,再带她去检查。这段时间,我和老婆是分居的,如果在一块的话,我肯定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

  有关部门对这位感染者行为状况的进一步追踪和介入,都市快报将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跟踪报道。

  同时,因为这一事件在全国未闻先例,但事实上却是防止艾滋病感染人群向健康人群扩散的一个现实问题,所以这一事件引起了法律界极大的兴趣。

  据媒体报道,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全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2002年2月20日,瑞典一位25岁的男子因故意把艾滋病病毒传染给两位妇女,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并被处以172.4万瑞典克朗(约合16.4万美元)的罚款;

  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

  浙江刑法专家田伟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原浙江大学法律系刑法副教授)说: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制裁,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找不到一个准确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无法适用刑罚。

  具体到杭州这位艾滋病感染者的所为,《刑法》与之相关的罪名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和“传播性病罪”,按各罪的构成要素,又都不适用于他。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对象必须是不确定的,但他这种行为的危害对象是特定的———老婆;“故意伤害罪”,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伤害的结果,但他老婆目前还没检出感染了艾滋病;“传播性病罪”的传播行为是卖淫嫖娼,但他只是夫妻间的正常性生活。

  虽然刑事上不能追究其责任,但其他法律法规仍可能给予其制裁。如1999年4月20日,卫生部出台了《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其中规定,“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田伟说,此前,国内尚未公开报道类似的事件,杭州这位艾滋病感染者的所为具有典型性,很可能会引发法律学术界的争论。(记者秦锋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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