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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违法旧村改造工程处理意见敲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5:0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2月1日讯(记者 傅晓峰 庄云锋)今天,我市在建旧村居改造违规违法工程处理意见出台,《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提出,我市将分五类情形处理在建违法旧村改造项目。

  据悉,《意见》适用对市内五区(不含长清区,下同)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的在建违规违法开发建设工程的处理工作。对在建违规违法开发
建设工程处理,将在依法对违法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违规违法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工程责任主体五类情形可受轻罚

  《意见》指出,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市国土局、市城管执法局等执法机关的调查,并自觉履行执法机关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发布后自行停工并如实申报的;(2)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经批准,因土地、规划冻结而先期开工建设的;(3)涉及重点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等特殊政策的;(4)用于安置本村(居)村(居)民的;(5)具有其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分五类处理

  对违规违法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处罚后,对在建的违规违法工程将按以下原则分类处理:(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并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3)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收购为拆迁安置房的,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4)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5)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经批准可恢复建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完善审批手续、缴纳相关费用。

  八部门携手严查继续违法施工项目

  我市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拒不接受处罚或在《通告》发布后继续违法建设的违法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制止继续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违规违法责任主体未经处罚或未按规定履行处罚继续进行违规违法建设的,未经市领导小组批准或未按要求整改合格即擅自恢复施工的,在《通告》发布后又开工建设新的违规违法工程的,各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立即予以制止。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协助各区制止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涉及用地违法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对涉及规划、建管违法的采取强制措施;市经委负责协调监督供电部门停止其施工用电;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监督供水单位停止其施工用水;市建委负责对参与违规违法村(居)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中介服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做出处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进行违规违法旧村(居)改造项目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依法从严处罚;市公安局负责维护行政执法工作秩序,对阻挠执法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治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监察部门负责依法追究进行违规违法建设及制止违规违法建设不力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在接受市城管执法局、国土资源局的处理后,各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将违规违法建设基本情况等相关资料向本辖区区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申报,由本辖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登记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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