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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野楼盘”有了“善后”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7:20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12月1日报道记者刘玉波

  备受市民关注的在建违法旧村改造房处置意见终于敲定!今天下午,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决定将在依法对违法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违规违法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对“野楼盘”区别对待,有的可以继续建、有的则需拆除。

  先罚违法开发商再谈违法工程

  如何处理遍布城郊、打着旧村(居)改造的旗号,违法在村居土地上盖起的“野楼盘”,这是一段时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

  8月25日,济南市建委等10部门发布了《通告》,市政府办公厅随后也专门下发了通知,大部分违法单位和个人均停止了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并主动向综合执法机关申报处理,但仍有少数违法项目一度拒不停止违规违法行为。

  这些半拉子“野楼盘”咋处理,交足罚款继续建,还是不由分说全部拆除?购房者的利益如何保障?这些牵动不少人神经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

  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方会商,市政府今天正式出台《关于对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进行处理的意见》,对在建违规违法开发建设工程处理,决定将在依法对违法责任主体实施处罚后,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违规违法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区别对待。

  《意见》不搞“一刀切”五类“主体”可“减刑”

  记者注意到,自从济南市对打着“旧村改造”旗号的违法“野楼盘”举起“大刀”那一刻起,主要由部分不法开发商散播出的一些谣言就开始在混淆视听——要么是“交点罚款就没事了”,要么是“过了这一阵就没事了”,有的甚至披上所谓“经济适用房”的外衣忽悠购房者。

  今天下午,市政府正式对违规违法责任主体处理提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要求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接受国土和城管执法等执法机关的调查,并自觉履行执法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政府还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关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1)市建委等10部门《关于禁止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违法开发建设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后自行停工并如实申报的;(2)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已经批准,因土地、规划冻结而先期开工建设的;(3)涉及重点工程建设“以奖代补”等特殊政策的;(4)用于安置本村(居)村民(居民)的;(5)具有其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

  《意见》“正视现实”两种“野楼盘”可复建

  所有的“野楼盘”全部拆除显然不现实,但具体哪些违法项目会保留,哪些违法项目会毫不留情地拆除,因为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这无疑备受关注。

  市政府明确,今天出台的《意见》适用范围是,市内五区(不含长清区,下同)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各区)范围内以旧村(居)改造名义实施的在建违规违法开发建设工程的处理工作。

  也就是说,除了长清区,各区所有违法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置标准是一样的,用的都是“一把尺子”。

  对违规违法工程的处理,市政府的《意见》提出,违规违法责任主体依法履行处罚后,对在建的违规违法工程按具体的原则分类处理,部分“野楼盘”可以恢复建设。其中两类被明确“铁定”不拆的房子是:(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但不符合规划技术规范要求的,经整改合格并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

  部分“野楼盘”将成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

  记者注意到,市政府出台的《意见》还提出:“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转换为经济适用住房或收购为拆迁安置房的,经规划确认后可恢复建设。”

  显然,这段话透露出这样两个信息:一是除了上述提到的两类可以恢复建设的在建违法建设项目外,另有部分“野楼盘”也将可以获准续建并保留;二是部分“野楼盘”要“变脸”成为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通过合法的方式,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

  但是,权威政策分析人士希望通过本报提醒购房者,无论是保留还是“变脸”,“野楼盘”都要经过“规划确认”,而这是由政府来作出权威认定的,其中要经历一个严格且规范的程序。《意见》提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旧村(居)改造在建违规违法工程的具体处理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施行。

  影响规划和危楼法不容两类“野楼盘”将被强拆

  有些“野楼盘”幸而脱身,有的“野楼盘”却将面临“灭顶之灾”。从市政府出台的《意见》来看,两种“野楼盘”将被“扫地出门”,一类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另一类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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