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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政策可循 南京自由职业者过半数没有参加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7:49 龙虎网

  【龙虎网讯】记者日前从南京市医疗保障中心获悉,南京市目前尚有20多万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占所有灵活就业人员的一半还多。与此同时,近日也有政协委员致电本报,呼吁南京市改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和服务,使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更早、更好、更明白地享受医疗保险。

  自主择业人士反映参保困惑

  民进南京市委员李廷高日前致电本报,称近日在调研时发现,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时面临困扰。他希望通过本报呼吁社会关注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对参保办法和服务做相关改进。

  李廷高告诉记者,他日前在调研中接触到一些下岗后自谋职业的市民,他们知道李廷高是政协委员后,就向他反映他们对现行参保办法的一些疑问和不解,比如说,如果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继续缴费时要等6个月之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而且要重新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李廷高转述这些市民的意见认为,这些人本来就是下岗工人,经济状况不佳,收入不稳定,所以很可能会出现一段时间无法缴费的情况,市里出台政策本来的意思是要给这部分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但这样的规定似乎跟初衷相违背。

  记者随后就这些问题咨询了南京市医疗保障中心,该中心行政科的钱科长介绍说,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的,从中断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内补足缴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再次参保的,视同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参保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可使用个人账户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以下同)。

  钱科长说,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是为了促使参保者按时缴费,防止无病时不参保,有病时才参保,保障医保统筹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的这个规定并非独创,国内其他省市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都有类似规定。

  政协委员呼吁改进参保办法

  对于白领和许多高收入的自由职业者来说,医保问题也许不是一件大事,他们认为,自己有能力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但现实却并不是这样,高收入者因病致贫者屡屡出现,因此,委员们建议高收入者参加医保不仅仅有利于个人,有利于家庭,更有利于国家的稳定。不过,民进委员李廷高认为,这个办法的初衷就是为了服务这些弱势人群,应该充分考虑他们的难处,对参保办法做一些人性化的改进,例如可以将中断缴费的时限适当延长;在中断缴费后续费的,可以收取高额的累进制的滞纳金,但不要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根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要想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而且其中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而这个“连续缴费年限”要从其最后一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退休之前的10年中已缴了9年保险费,但此后中断了3个月,那么还要再缴纳10年的费用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李廷高认为,这个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南京市医疗保障中心的钱科长告诉记者,至少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政策可循。

  李廷高还认为,根据他的调研,许多市民虽然已经参加了保险,但对于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还很不了解,因此有可能造成无意中中断缴费从而影响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他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他说,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服务意识,给每个参保者发一份详细说明,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加强宣传。

  李廷高表示,他已在民进委员组织活动中就这些问题同其他会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且将以信息或者提案的形式提交市政协讨论。

  约20万自由职业者无医保

  记者日前在采访中获悉,南京市目前约有40万灵活就业人员,其中只有不到一半的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为了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鼓励劳动者采取多种形式自谋职业、创业致富,南京市在2003年9月公布实施《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灵活就业人员打开了医保之门。令人担忧的是,两年之后,仍有很多人游离在基本医疗保障之外。

  有关人士认为,出现这个结果的原因在于,一是人们的保险意识淡漠,其次是政策的宣传还未深入人心,而更重要的是医疗成本居高不下,保险费用支出较大,因而个人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较高,令低收入人群望而却步。

  据了解,从2005年8月开始,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保每月要缴纳的费用从105元调整为110元,其中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原来的5元调高到10元。每月110元的医疗保险费用,对于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显然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有关人士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并非一日之功,既需要政府对低收入人群加大补贴的力度,同时也有待于整个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

  从全国范围来看,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形势也并不乐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到2004年年底,我国已有约5000万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左右,但他们当中仅有不到30%的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不到10%的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应当对灵活就业者予以扶持,在税费减免、资金投入、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今后在扩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面时,也应以灵活就业人员为主攻方向,尽快完善政策,探索新的管理和服务办法。

  全国缺乏统一的法规政策

  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上,国家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政策,各地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自己的政策,导致各地的规定并不统一,而这种局面无疑会给人们带来诸多困惑。

  相比南京市的规定而言,石家庄市对于中断缴费的期限的规定更加宽松:缴费中断6个月及以内的,中断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应按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7.5%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从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中断6个月以上的,中断期内不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须补缴中断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恢复缴费的第7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且石家庄市也没有规定10年的连续缴费期限。只要全部缴费期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就可以在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而重庆市的市民在看到南京市的规定之后也会羡慕。重庆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与南京市和石家庄市的规定差不多都是在2003年年底出台,但重庆市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后,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3次的,取消其参保资格。

  这是记者目前已经看到的国内同类办法中最为苛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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