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北人民法院为57位农民工主张47万劳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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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7:56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日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57名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案,法院判令被告方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给付杨正东等57名农民工劳务费估计47万元,并判令发包方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对劳务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杨正东等57人均系四川来青打工的农民工,受雇于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该工程处从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处分别承包了丰泽园小区的部分工程。工程交付使用后,但工程因故未能进行,为此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以暂无付款能力为由,拖欠杨正东等57人劳务费4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正东等57人在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青海工程处承建施工的丰泽园小区工地提供劳务,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四川省南部县第三建筑公司作为法人,应当对下属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引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西宁市城南新区建设总公司虽未与杨正东等57人形成实际劳动关系,但其发包的工程均已投入使用,且不能证明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应当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杨正东等人承担连带给付劳动报酬责任。(作者:夏天 宋毅民 张立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