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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定不得用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8:20 法制日报

  本网兰州12月1日电 周文馨 陈玉霞 一直以来,交警查扣驾照数量和完成罚款指标,是许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开执行的一个“秘密任务”。但是从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将成为规范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铁律”———谁给交警分配罚款指标谁违法。这是甘肃省人大日前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内容。

  根据我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此规定作为甘肃省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将彻底改变以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罚款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该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指出:罚款应当开具省
财政部
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察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赵聚忠介绍,这个规定起草过程中,在公安网上广泛征求了全省交警部门和广大交通民警的意见。其指导思想是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树立公开、公正、文明执法的新形象,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在具体操作中,注意把握了“坚持以人为本”、“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执行标准”等几个方面。他指出,证据收集不及时、不认真、不全面、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是长期以来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交通民警要严把事实观和证据观,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对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决定;要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和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编者的话

  给执法者下达“罚款定额”,长期以来一直受到来自各方的强烈抨击,它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执法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同时还使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合法化了。对此行为的危害性,一些执法部门也已有了认识,但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好转,以致群众将其讥为执法部门的“创收”之举。

  甘肃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标准的新规定,此举对规范交通管理执法活动有重大的意义,读者对此有什么样的看法?我们热诚期待与您共同探讨这一话题。读者可以将看法、意见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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