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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七”原职工诉讼赢回生活补助费5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09:30 石家庄日报

  “棉七”老板与135名原职工争端一审判决

  原职工赢回生活补助费56万

  本报讯(记者王静)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马某等135人,要求原单位补发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书也给予了支持。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
司认为企业已改制为民营企业,不应补发补助费,并一纸诉状将马某等人告上法庭。日前,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石家庄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补发被告马某等135名原职工生活补助费566018元。

  起因

  马某等135人自1985年至1993年陆续到原石家庄市第七棉纺织厂参加工作,并于1994年12月与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7月1日,该厂改制为石家庄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马某等人继续在该企业工作,直到双方终止劳动合同。

  今年4月份,马某等135人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单位补发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等。6月1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第145号仲裁书,裁决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补发马某等135人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共计56万余元。

  争执

  在庭审中,原告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仲裁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改制后企业全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募集,裁决没有国有资产的民营企业,用全部股东的个人资产偿还不是他们所欠的债务,于情于理于法都无法解释。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劳裁字(2005年)第145号仲裁书第一项裁决,判令不予支付给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等。

  被告在答辩中称,原告请求撤销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同时他们认为,第14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他们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至于原国有企业改制为何种性质的企业,以及是否预留有相关费用,与应否支付补助费没有任何关系。

  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由原国有企业性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双方劳动关系仍继续履行至合同终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最高不超过12个月。国有企业转制未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至转制之日。因此,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石家庄棉七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补发被告马某等135名原职工生活补助费共计566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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