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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讨薪能否求助党组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27 长沙晚报

  本报深圳讯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一笔补发工资一“拖”就是10年。身为中共党员的深圳市民郭五洲能否依据去年颁布实施的《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党组织追讨这笔欠薪?前不久,这道全新的课题摆在了深圳罗湖区桂园街道党工委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面前。

  追薪长达十年

  郭五洲称,1994年3月他被总公司从深圳派往海南省儋州市,负责筹建海南石场。在1994年7月起到1995年3月调回深圳期间,他被告知有9个月工资和一年的奖金要“回总公司发”。1995年9月26日,他要求补发拖欠的工资及奖金,总公司认为“造成严重亏损,按规定只能补发基本生活费”。经过郭向政府信访部门投诉,总公司作出处理意见:工资计发合计19089元,由总公司替海南石场代发。

  2000年9月19日,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请求裁定总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福利、拖欠工资的赔偿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0余万元。但此要求被劳动仲裁部门驳回。之后,郭五洲把官司打到了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但法院不予支持。之后,郭五洲又上诉到深圳市中院,中院驳回了郭五洲的上诉,维持原判。郭五洲说:“这10年我一直在申诉,一直靠借钱度日。”

  寄望组织监督

  去年9月正式实施的《条例》让10年来坚持讨薪的郭五洲看到一线生机。桂园街道办专职组织人事工作的危先生介绍,这是街道党工委首次接到党员请求保障党员权利的个案。他说,街道党工委向深圳中院党组发函不久,深圳中院有一名法官致电回复了他们,大意是说,领导已经看过,不作书面回复,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如果不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申诉,也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

  但郭坚持认为,深圳市中院应该按照桂园街道党工委发函要求,作出书面回复。应郭的要求,11月中旬,桂园街道党工委再次向深圳中院发送了一份询问函,希望中院党组书记给予书面回复。

  请组织保障权利引争议

  郭五洲向党组织求助,请求监督保障其权利的申请引起了多方争议。

  危先生对通过组织渠道为郭五洲讨薪不抱乐观态度,他觉得最终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据危先生的同事介绍,有法律人士还指桂园街道党工委此一举动有干预司法之嫌。

  11月23日,深圳中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院领导专门就此事作出批示,但因追讨欠薪属于公民的权限范围,应付诸法律程序,如果不服中院终审判决可向省高院甚至最高院上诉,也可通过检察机关抗诉,若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有异议,可收集确凿证据向纪检部门反映。他还认为,《条例》保障的是党员在党内生活范畴的权利,深圳中院党组只管法院系统内的党的事情,桂园街道党工委发函不属于司法范围之内的事,已超出中院党组管辖权范围,因此没有给予书面回复。

  深圳市委党校副教授刘娅受访时也认为,“个人感觉此路不通。”她解释说,《条例》主要是如何保障党员在党内生活的权利,而不是适用于处理劳资纠纷甚至法律诉讼。长期从事政治体制研究的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王贵秀教授告诉记者,《条例》实施以来,像这样正式向党组织申请保障党员权利的个例他尚未听过,通过《条例》保障党员的权利,有其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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