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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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0: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费用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和等级确定,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改善将作相应调整 本报讯(记者 吴晓菁)从200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要根据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了。记者昨日获悉,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已获市政府同意。
台资企业可享受五年免交优惠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外,均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规定所指的土地使用费,是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含土地开发费,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华侨和港、澳、台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按此规定执行。其中,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凡符合《厦门市台胞投资项目免交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的,经相关部门审核,自投产之日起享受免交五年土地使用费的优惠。 费用标准按土地用途、等级确定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等级确定。其中,思明区、湖里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费基准价为:商业类土地2元/年·平方米,办公、工业类1元/年·平方米,住宅、旅馆类0.8元/年·平方米;集美区、海沧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费基准价为:商业类土地1.8元/年·平方米,办公类土地0.8元/年·平方米,住宅、旅馆、工业类土地0.6元/年·平方米;同安区、翔安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费基准价为:商业类土地1.5元/年·平方米,办公类土地0.8元/年·平方米,旅馆、工业类土地0.6元/年·平方米;住宅类土地0.5元/年·平方米。 规定同时指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可作相应调整,调整间隔不少于三年。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在批准用地后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逾期缴纳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规定指出,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除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缴纳;租用房屋或通用厂房的,除企业合同或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房产出租者缴纳,对于出租方已依法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可不再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缴纳日期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但第一个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按年缴纳,每年12月21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据悉,此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198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规定》同时废止。(来源:厦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