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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1:24 海峡网-厦门日报

  昨起实施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规定八道程序:申请-听证-讨论-审查、决定-通知-证据保全、公证-财物接收-过程记录

  本报讯 (记者 吴晓菁)强制拆迁历来是城市发展中难以回避的一道难题,由此而生的矛盾与纠纷也层出不穷。现在这道难题终于有了答案,昨日起实施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八道程序,一道也不能
少。

  这八道程序分别是:申请;听证;讨论;审查、决定;通知;证据保全、公证;财物接收;过程记录。我市范围内因建设项目需要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均为办法的调整范围。

  管理部门要举行听证会

  办法指出,在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过后,被执行人仍未自动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强制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拆迁人的请求符合条件的,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听证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应集体讨论,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行政裁决书是强制拆迁的惟一依据

  办法规定,市、区政府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申请后进行审查核实,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并责成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收到决定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15日内自行搬迁。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搬迁的,执行机关应在自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实施强制拆迁。执行机关还应书面通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执行。为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拆迁当事人可以就拆迁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还指出,强制拆迁的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做出的行政裁决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单纯地对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不在办法规定范围内。

  未做证据保全公证,不得强制拆迁

  办法规定,除原已办理过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的,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装饰、

装修等需要补充证据保全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机关应组织
房地产
估价机构和测量机构在强制拆迁当天一同进入执行现场,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未做好证据保全公证的,不得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接收的,应书面通知限期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由现场执行负责人、记录人、被执行人以及行政强制拆迁证明人签名或盖章。被执行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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