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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1:41 《财经》杂志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50号国务院令,发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49条,分别为总则,应急准备,监测、报告和公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
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条例规定,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条例强调,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一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11月1日由农业部公布的《农业部2005年秋冬季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实施方案》相比,该条例对疫情上报条件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只要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就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而农业部此前方案规定:发现可疑禽流感疫情,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在“怀疑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才须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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