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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选登:难以乐观的行贿“黑名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4:3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杨毅军

  江苏省检察院近日决定,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这将是国内首次立法建立行贿“黑名单”(据新华社)。

  这一举动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其中的疏漏之处,却令人难以乐观。

  既然是行贿,往往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这类案件一般难以查处。即使行贿事实成立,也应按法律规定处罚,岂能仅仅列入行贿“黑名单”?

  从检察机关的工作方式上看,如果行贿者已受到惩罚,并“改邪归正”,成为了守法公民,还被列入“黑名单”,岂不是认定他还有行贿的可能吗?这种变相的“有罪推定”,涉嫌构成对该公民的歧视。

  就贿赂犯罪的构成和现实危害而言,行贿者只是次要方面,而受贿方的权力者,始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对行贿人的打击,看似从源头上杜绝贿赂,实则放松了对权力者的管理监督,无形中产生了避重就轻的处理手法,又怎能令人乐观呢?

  行贿者为什么铤而走险?因为行业管理中存在漏洞。当处罚成本远远低于可能得到的利益时,违法与犯罪冲动就会成倍放大。可见,预防贿赂犯罪的关键,在于强化相关行业的监督制约机制,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没有完善权力制约机制,类似“贿行黑名单”这种反腐措施,短期内纵然有一定的震慑效果,长远看,作用终究不能太过乐观。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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