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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情况 医保拒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14:4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 通讯员曲颖 武金樑)近一时期,本市部分医保参保患者反映在门诊医疗费报销时出现拒付情况。今天上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独家采访时表示,出现拒付,事出有因。参保患者申报门诊医疗费报销后,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在四种情况下,医疗费将不予支付报销。市社保中心有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员就医时,一定要先向医生询问清楚。

  据介绍,拒付参保患者医疗费四种情况为:

  一、药品名称不在医保药品目录内。使用目录外的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有一位参保患者患癌症,在治疗期间服用双灵固本散,由于此药不在医保药品目录内,因此没有予以报销。

  二、药剂量超出医保规定标准。按规定,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带药,急诊3天量,一般病7天量,慢性病14天量。有一位偏瘫患者在就医时,医生为他一次开了30天的药量,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对其中超量部分予以拒付。

  三、处方与明细不一致、明细不详细或根本没有明细。按规定,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时,应提供处方和明细,并且提供的处方应与明细一致。有一位参保患者患有心脑血管病,在就医时,医生在处方上开的治疗心脑血管病的药是“络泰”,明细上却写成了“洛泰”。而“洛泰”是一种抗生素药,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药品,因此不予报销。此外,有的一项检查费或治疗费金额达到几百元,但是没有具体的分项明细,这种情况也不予支付。

  四、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按规定,医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规定,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针灸费11针以上的每次收费是10元,有的医院给参保患者治疗时,11针以上的每次却收费达20元。对于超标准收费的部分,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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