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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城市居民低保大病救助起付下调为1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0:33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赵艳 记者 左楠)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规范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方便低保户难症转院和急症就近就医。 新增大病救助病种 降低起付线

  据规定,在《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6种疾病基础
上,增加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三种疾病为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起付线由2000元下调为1000元。

  难症可转院 急诊就近医

  据规定,大病救助定点医院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确需转院的患者,需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转院申请,并填写《大病救助人员转院就医审批表》,由首诊定点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因突发脑中风、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疾病无法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家属应在住院48小时内持急诊入院通知书,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救助时区民政部门填写《大病救助人员急诊就医审批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医疗救助金社会化发放

  据规定,每年年末由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低保人数,并适当考虑增减变化等因素,向市、区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金预算,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按6?誜4比例安排预算,列入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相应的“类”、“款”、“项”。

  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季度初10日前,向市、区财政部门提出本季度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计划,经审核后,于每季度初20日前将本季度应承担的医疗救助金,拨入市、区民政部门低保金专户。

  市、区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将本季度的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金,按各自承担的比例拨入银行发放账户中,拨款统一使用社会保障基金拨款凭证。

  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金由市商业银行按季(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完善审批程序 规范建档管理

  哈尔滨市将加强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完善审批程序,成立三人以上审批小组,对医疗救助金实行集体审批,确保医疗救助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各区民政部门必须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审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审批表、转院证明、应报销的医疗费收据。

  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收据截止日期按自然年度时间计算;如有一次性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年度为结算年度。

  各区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填报《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统计表》,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相关链接

  大病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制定的,实施对象是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救助的低保人员,须在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卡就医。市二院、市四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结核病院为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患有以下疾病的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脑中风急性期。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人员,经审核批准后,将按照两种标准给予救助。一种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积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另一种是其他城市低保人员,当年个人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累积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积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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