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6.5元“床铺费”被罚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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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2:17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秦凌 通讯员 韩姝)经营饭馆生意的杨玲(化名)为了贪图6.5元钱的“床铺费”,近日,合川市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杨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5月25日,在合川市狮滩镇场镇上经营着一家小饭馆的杨玲,偶然结识了漂亮女子周某。谈话中,杨玲得知周某竟是一个卖淫女。顿时,一个念头在杨玲脑海中闪过:自己
随后,杨玲为周某提供房间和床铺、毛巾等物品,供周某先后与刘某某、李某卖淫嫖宿,并从中获取“床铺费”6.5元。不料,当周某有一天刚要和另一男子进行卖淫嫖宿活动时,被公安民警抓了个现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物品,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杨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杨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庭审上,羞愧的杨玲后悔极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