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不得参与矿山生产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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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4:51 浙江日报 | |||||||||
记者马莉莉 本报杭州12月2日讯(记者马莉莉)省纪委、省监察厅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不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本人或以他人名义通过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通过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参与各类矿山的生产经营;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在各类矿山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接受各类矿山的干股、红利;不准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从事各类矿山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承包、转包活动,以及从事各类矿山产品的营销和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等的供销活动;不准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各类矿山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通知规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各类矿山的,应在12月31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报告并登记,注明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逾期不行撤资的,一律先予免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通知适用对象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委派或招聘的领导人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人员、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