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范旅游市场全省景点标准价格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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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08:02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2月2日讯 (记者彭敏)为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遏止游览参观点虚高定价,我省对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水平进行了全面复核,对部分景点和旅游项目的价格作出了相应调整,同时制定了旅行社佣金提取控制比例。省发展与改革厅今天公布了全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门票价格。 据了解,新制定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分为两类:一类为最高调控价(
按照规定,今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其价格制定或调整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或报备案,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和公布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承认,相关经营者不得对外报价经营。 通知同时提到,我省游览参观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价格将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 本次出台的价格调控新规,对旅行社佣金提取控制比例进行了严格规范。按不同类别区分,佣金提取控制比例标准分别为:景观类不超过票价的30%、民俗风情类不超过票价的35%、特种旅游项目不超过票价的45%。经营者可在此幅度内与旅行社协商确定佣金具体比例。对违反规定提取佣金的相关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将依据《海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超出比例给付佣金的景区(点)和项目,将适当降低其门票价格。 通知还要求,游览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经营者不得分解游览服务内容设园中园收费。 记者了解到,此次,省物价局还建立了旅游价格协调制度。将全省性质类似的景点、项目(如潜水、民俗风情等)和有争议的景点门票纳入协调范围。当前,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原则上不得高于40元,并按质价相符的原则拉开差价,标准明显偏高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或要求市县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