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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限不受理打工者讨薪千万别拖过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07 石家庄日报

  超此时限,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再受理

  不少打工者就因为不了解此政策吃了大亏

  昨天,市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继续值守本报“讨薪”热线。截至下午4时,共解答百余名打工者的咨询,还为一些求助者进行了讨薪支招。

  通过盘点讨薪热线,执法人员分析认为,昨天打工者所反映的情况,不少已超出了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权限或受理范畴。一些打工者因为不懂政策而延误了讨薪最佳时期,甚至超出了劳动监察部门的受理年限。

  据介绍,用人单位一旦存在违法行为,打工者须在两年期限内向劳动监察部门予以举报投诉,如果超过此年限,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再受理。打工者需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其申诉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日,超出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部门将不予受理。因此,执法人员提醒欠薪受害者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须及时,千万不要错过讨薪最佳时期。

  为你解惑

  (1)陈女士反映:我在石市一家公司打工,2003年初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我现在怀有5个月的身孕,而劳动合同将于今年年底到期,担心被单位辞退。

  解惑: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自动延续至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2)郑先生反映:我是辛集市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今年年初因为我的疏忽给这家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公司连续扣发我三个月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这是否合理?

  解惑:因职工本人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的制约条款要求职工予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用人单位每月扣除额不得超出职工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职工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职工。

  (3)张先生反映:11月中旬我在家不慎摔伤,单位以我不能上班为由,提前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这是否合法?

  解惑: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行动记者李小白实习生马亮

  帮你支招

  (1)张先生反映:刘先生向我借了1万元,已经3年了,至今未归还。

  支招:首先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其次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李先生反映:我的朋友在省会一家报社做会计,这家报社收了我朋友的1000元风险金,离岗时却拒不退还。

  支招:可向市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

  (3)一先生反映:我在定州当包工头,我所属的一家建筑公司拖欠了我不少材料款。

  支招:可向定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元氏县一农民工反映:我们五六个工人于今年春天在天津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工地在赵县,驻工地的公司负责人拖欠了我们工资,怎么办?

  支招:可向赵县劳动监察部门予以举报投诉。

  □行动记者宁子

  行动反馈

  限期不还欠厦门公司要受罚

  执法人员下发“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其罚款两万元

  2004年10月至2005年1月,四川达县的魏某等45个农民工,在厦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简称厦门公司)承揽了一批室内装修工程。可该工程验收交工至今仍被公司拖欠6万元工资。

  魏某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执法人员对此展开了调查。11月底,向厦门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但限期已到,45个四川农民工还是没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对此,该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因对方一直未结算工程款,目前公司实在无钱付清拖欠的工资。并表示,12月15日,工程款结算后,公司会准时向工人发放拖欠的工资。

  12月1日,按相关规定,市劳动监察大队监察三处的执法人员向厦门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其处以两万元的罚款。

  □行动记者宁子

  特别行动组

  ■行动目标:

  为行唐县的张师傅等农民工追讨6224元欠薪■欠薪由来:

  2004年4月23日,张师傅等人在辛集市旺园小区干了两个月的活儿,但该工程的承包公司没有支付几个人的工资。

  行唐民工拿到六千多元欠薪

  由于民工证据充分,承包公司不得不主动支付工资

  11月29日,张师傅等人到石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进行投诉,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行动。经调查,该承包公司承认拖欠了几人的工资。由于证据充分,承包公司主动配合,在进行简单对账后,12月1日,承包公司的负责人来到清欠办,将6224元工资交到了张某等人的手中。

  “没想到,我们这么快就拿到了钱,真是感谢政府啊!”张师傅拿到工资后,激动地向清欠办的执法人员表示感谢,同时还赠送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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