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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与共享:在“天平”上“舞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0:37 解放日报

  一边是保护原创者利益,一边是保护知识共享自由,维护其他人创新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的天平如何在两者间平衡?在昨天的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中外专家纷纷发表高见。

  并非保护越多越好

  知识产权对权利人的保护,一定是越多越好吗?对此,创意产业“鼻祖”,英国的约翰·霍金斯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举例,美国公司为18%以上的基因组图申请了专利,这样其他国家使用基因组图受到阻碍;而基因组图又事关全人类福祉,各方力量必须利用共有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取得新的进展。同理,像自由开放的源代码、万维网等改变了人类生活的成果,如果都申请专利,代价就是减缓和抑制未来的研究。

  以音乐、影视作品为代表的创意产业更是如此。不少人认为,技术使无限复制成为可能,因此互联网对创意产业是一种威胁。但霍金斯认为,互联网的“伟大”意义,正在于其倡导的“分享”和“自由”,在此理念下,无数新创意、新业务得以诞生。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应以保护互联网自由为前提。

  分享未必“吃亏”

  美国代顿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杰弗瑞·马兹拉认为,不能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扼杀创新精神。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布赖恩·菲茨杰拉德教授更是从儒家思想里找到观点:“述而不作,信而好古”就是强调创作的传承和发扬光大,而非单纯的个人活动。

  权利人一旦将成果分享,就一定会吃亏?马兹拉举例,一些专利药物的持有者故意放弃部分专利期限,在专利有效期结束前批准生产通用商品。这样在其他通用产品上市前,它就获得了抢占市场份额的机会,从而带来更大收入。

  对于“无形”的创意作品,分享原则更加适用。以开放性源代码为例,它允许被许可人共享软件的原始代码,作为交换条件,人对源代码所作的修改,必须在一个开放性平台供他人共享。这一制度对信息技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不少软件公司均受惠于此。

  日前一项针对上海创意产业的调查显示,分别有61.2%和81.6%的企业和个人能接受他人“无偿、非商业化使用其创意产品”。东华大学管理学院潘瑾博士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并非“死守”自己的作品、互相垄断,而应在合理的交流使用中,带动更多的创意。

  本报记者章迪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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