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范围扩大 难症转院急诊就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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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2:00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邵晶岩 卢军 本报讯日前,哈尔滨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医疗救助补充规定》通知,进一步完善、规范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方便低保户难症转院和急症就近就医。
救助范围扩大。此次规定的救助病种在原有六种疾病基础上,增加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病等)、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三种疾病为大病救助。医疗救助起付线由2000元下调为1000元。 难症可转院,急诊就近医。大病救助定点医院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确需转院的患者,需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转院申请,并填写《大病救助人员转院就医审批表》,由首诊定点医院签署转院意见,区民政部门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可转院治疗。 因突发脑中风、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疾病无法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其家属应在住院48小时内持急诊入院通知书,报所在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救助时区民政部门填写《大病救助人员急诊就医审批表》,报市民政部门审核。 完善审批程序,规范建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完善审批程序,成立三人以上审批小组,对医疗救助金实行集体审批,确保医疗救助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各区民政部门必须建立大病医疗救助人员审批档案。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收据截至日期按自然年度时间计算;如有一次性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年度为结算年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