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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协提醒:保修期未约定期限视为6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3:34 首都之窗

  寒流逼近北京,散热器等水暖器材出了毛病得不到及时维修着实令人堵心。市工商管理部门12月2日发出消费提示,在购买水暖器材时,消费者切记要与经营者约定保修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既没有规定期限,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保修期为6个月。12月2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出11月份消费者投诉分析公示,水暖器材成为投诉热点,12月共受理投诉23件,咨询109件,其中质量问题占43.5%。其余一半多涉及未约定保修期,售后服务无保障。国家对水暖器材类商品没有规定保修期限,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保修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既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保修期为6个月”。(朱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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