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推出新户籍管理制度 将解决落户难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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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3日15:51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3日电(记者汤计、张章)从2006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准入制”,户口迁移不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限制,保障公民迁居和户口迁移自由。 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户口准入制”将取代传统的“农业户”和“非农业户”等户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基层基础工作处处长贾钢说,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基本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为居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逐步建立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据贾钢介绍,内蒙古的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做到以落户准入条件取代城镇人口控制指标,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口准入制”,户口迁移不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限制,保障公民迁居和户口迁移自由。具体包括引进人才和工作调动落户条件;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捐款办公益事业、购买商品房等落户条件;夫妻、父母和子女互相投靠的落户条件;户口待定人员的落户限制条件。 这次改革方案的推出,将解决原来困扰广大百姓的落户难问题。例如:规定凡自愿来内蒙古自治区工作的区外各类大学专科以上和区内异地就业的各类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凡购买经城建部门批准兴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商品房或自建房屋的,不受面积限制,允许房屋产权所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当地常住户口;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及在校学生投靠父母的,不受婚龄、身边有无子女、子女居住地等条件的限制;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子女,监护人可凭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所居住的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和民警调查材料等,按照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