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拱”摔断手臂学生学校都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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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3:57 重庆晨报 | |||||||||
去年12月24日上午,第三节课下课后,铜鼓小学五年级学生军军(化名)、胡某等十几名学生在操场“跳拱”。胡某弯腰当“拱”,助跑后的军军欲从他背上跳过。就在军军快速跑近,伸双手去摁胡的背部欲用力跃过时,上课铃突然响起。 一听铃声,胡某突然起身,军军双手的着力点瞬间消失,身体失去重心,摔倒在地。一同学发现情况不妙,告诉班主任。后军军到奉节县人民医院治疗10天,医院诊断为右肱
巫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当“拱”的胡某在运动中严重违反活动规则,在没有确定安全的条件下,直起身体,致使军军受伤,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在校学生进行危险活动的过程中,学校没及时阻止,管理有疏漏,应承担次要责任。军军已具备一定认识和判断能力,仍主动参与其中,因此对自身损害结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胡某的家人赔偿军军医疗费等2721.76元;另一被告铜鼓小学赔偿2041.32元,其余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市律协民委会律师屈楚樵点评:胡某完全可以防备军军受伤的,因此他有过失。两人在课间自由活动,仍属学校管理和控制范围内,军军课间自愿参加活动,应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因此自己也应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