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 开律师所有望“单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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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4:1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第六届全国律师协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昨日在蓉召开,记者获悉,正在修改的律师法增设了“个人律师所”条款,有望允许一个律师单独开设律师事务所。昨日的会议还提请审议了《律协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草案)》,该草案首次提出通过聘任调解员的方式,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昨日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一个律师,将可开律师事务所 “这是一个趋势。”于宁说,允许设立“一人律师事务所”主要是为了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多样化的需求。于宁认为,公民个人的法律诉讼比较单一,比如一个简单的诉讼,起草法律文书,这样一个律师来完成就足够了,并不需要“集团化作战”。还有,在一些社区,一些偏远地区,法律业务量是无法满足3名律师的需求的,要求3名律师合伙成立“律所”不太现实。于宁说,一人“律所”也将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能不能聘请其他律师还需进一步研究。 据悉,律师法修改草案目前已由司法部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进行进一步修改后,有望于明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并通过。 目前,我国除了极少数国资律师事务所及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外,主要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行《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至少需要3名执业3年以上的律师合伙设立。 嫌律师收费太高,找调解员 审议通过的《律协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草案)》规定,“全国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协要成立律师收费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律师收费争议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律师、律协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聘任。调解员调解时应当对在调解中获知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密。 收费争议的当事人可在收费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书面或口头向律协申请调解。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