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首次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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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09:24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西安12月3日电(记者冯国、尚栩)为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2月3日通过了《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条例》要求,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要结合本省实际,对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
在村庄规划中,《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做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建设规划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 在村庄建设中,《条例》要求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用水严重短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对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各级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设施,可合理收取费用。 此外,将在2006年3月1日实施的《条例》,还就农村推广使用沼气等清洁型能源、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要有相应资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和禁止在村民公共饮用水源地建设厕所、污染型企业等进行了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