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我国公务员尚需转变三大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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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4日14:2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记者李薇薇、田雨)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作为承担着执行80%以上法律、法规任务的主要执法方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十分突出。而对于依法行政的主体——领导干部和广大公职人员来说,目前还有三大观念尚需转变。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袁曙宏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本
“将行政权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正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为此,广大公务员要在观念上实现三个重大转变。”袁曙宏指出,首先在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依法行政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就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问题。现代政府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受人民监督。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是行政权力之源;政府责任是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政府属性的本质。因此,政府在立法和执法工作中,应当体现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体现对上级机关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一致性。“只有将人民利益始终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放在第一位,立法和执法中遇到的问题才能很好地解决。” 其次是在法治理念上,必须从以法治民、治事向依法治官、治权转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核心首先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首先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首先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而非扩大和强化行政权。”袁曙宏指出,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而不是指地理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和片面地认为,只要将依法治国逐级分解为依法治省、治市、治县、治乡、治村,再进一步将依法行政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行业和领域,如依法治山、治水、治林、治火、治矿、治教、治税等,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就自然而然地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是一个全方位、全局性的国家工程,既不可能在全国法治尚不健全、地区法治发展严重不平衡、甚至在国家法制统一受到个别地区严重破坏的情况下,由局部地区率先实现‘地方法治’,也不可能将所谓率先实现的‘地方法治’简单相加构成国家法治。而要确立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法治主义意识,在此前提下通过地方和部门的依法治理,让法律真正贴近每个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使法律真正成为他们信赖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 第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政府责任转变。“我们以前的立法比较重视设定公民责任,不太重视设定政府责任。一些规范政府行为的综合性重要法律法规难以及时出台。现在这种情况正在改变。”袁曙宏认为,现行的行政执法有的过于重视行使行政权力,不太重视承担行政责任;少数地方和部门形成了以权力为资源,以执法为手段,执法护违法,违法养执法,执法与违法相互依存、恶性循环的“执法产业”;内部监督由于部门“利益关联”,往往出现“相互礼让”,外部监督尽管主体众多,但不易形成监督网络,专门监督虽然制度不少,但实施起来阻力很大等倾向和现象都应当切实加以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