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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判决首例———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2: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以该罪名定罪量刑,在安庆市尚属首例。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猛(化名)在家喝酒后与妻子发生争执,并殴打其妻子。接着,被告人肩扛家中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手持打火机冲进安庆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相距约40米),并喊叫“炸死你们,炸死你们”。被告人冲至派
出所二楼楼梯时,被值班民警及联防队员将其手中的液化气钢瓶及打火机夺下。经安庆市计量测试所检验,瓶内液化气净含量5.5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猛携带液化气钢瓶和

打火机,到公安机关的派出所闹事,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胡芳 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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