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集体春游遇车祸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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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3:17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杨野)单位的一个部门私自组织员工外出去春游,但途中发生车祸,员工受重伤,是否算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不算工伤,但二审法院判决应算工伤。昨天,市一中院借“12•4法制宣传日”之际,介绍了该院审理的一起典型车祸索赔案例。 行政认定:不是工伤
1998年4月10日,我市某商业银行签约聘用的职工王菊,随所在的储蓄科职工,在科长带领下,集体到成都银厂沟春游。支行驾驶员王强驾驶本单位的旅行车,载着职工10余人出发,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93公里处时发生车祸,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其中,王菊受重伤。 1999年4月,王菊申请工伤认定,渝中区劳动社保局调查后认定:王菊受伤不应算工伤。王菊不服,申请复议。市劳动社保局复议:维持原认定。 二审改判:应算工伤 王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次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王菊受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王菊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二审认为,春游系全科的集体活动,不是个人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而外出春游使用的是支行的车辆。储蓄科搞集体活动,是否要向行领导请示、汇报,是否可私自运用单位车辆,这是银行内部管理的问题,不能以此认定该活动系私人行为。 市一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限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王菊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