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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福娃上了饭店霓虹灯(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9:00 每日新报

  138×××××295手机用户提供信息(信息费 99元 +价值 66元宝颜美容美发美体卡): 2008年奥运会的吉祥物竟被搬到饭店的霓虹灯招牌上。

  新报记者李柏彦

  昨天 16: 00左右津塘公路新立村立交桥下

  这家酒店位于立交桥下的路口,店面非常醒目。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该酒店时,酒店正在停业装修,店门口的霓虹灯招牌已经挂上了,“五福娃”赫然出现在店名的正上方。这套“五福娃”大约有 30厘米高,中间头顶火炬的福娃个头稍大,形象、姿态以及颜色等都与奥运会吉祥物“五福娃”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奥运会吉祥物“五福娃”的胸前有奥运会的五环标志,而酒店上方的“五福娃”的肚皮是白色的。

  说起酒店为何使用奥运会吉祥物“五福娃”时,该酒店的负责人秦先生说,他一直很关心奥运,前段时间奥运会的吉祥物“五福娃”出炉,他一看到就非常喜欢。此时恰好赶上酒店

装修,于是他便想把“五福娃”挂上,也沾沾喜气,并没有其他的意思。而据秦先生说,他们招牌上的“五福娃”与奥运会吉祥物不完全一样,区别就在于五环标志。

  至于使用“五福娃”形象涉嫌侵权一事,秦先生在制作之初也考虑到了。后来大家一商量,觉得他们并没有将“五福娃”形象印到水杯或是其他商品上销售,只是作为一个喜庆的象征悬挂,应该不算侵权。

  那么秦先生这样使用“五福娃”形象是否涉嫌侵权呢?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奥组委为吉祥物的权利人,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了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北京奥组委拥有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权,并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国外都办理了保护吉祥物知识产权的有关手续。未经北京奥组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包括:将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将吉祥物用于服务项目中;将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制造或者销售吉祥物等。

  工商部门介绍,商家的牌匾本身就是广告宣传的一种,也就是说这家酒店将“五福娃”置于牌匾之上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必须立即改正。另外,该酒店改变了“五福娃”部分造型,属于篡改吉祥物的行为,同样是不允许的。

  新报记者王健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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