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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官员“下海”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09:49 宁夏日报

  新华社杭州12月4日电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管辖范围经商。浙江省日前出台的《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辞职对象、辞职程序、辞职后从业行业限制和辞职后行为的监督进行规范。

  ;根据该《规定》,并非所有领导干部都能“下海”。《规定》明确提出,党政领导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此外,该文件还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该《规定》对官员“下海”也作出了明确的从业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官员如违规“下海”,本人和接收单位将一起受罚:有关部门将没收其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其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规定》对辞职手续作了严格要求。首先,干部本人必须要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以及辞职后去向等情况,并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其进行审核、谈话,并听取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的意见;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其他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还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对“下海”同时还保留工资福利待遇的官员,《规定》明确提出,“退休后3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

  江苏立法鼓励公务员辞职开公司近日闭会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广受关注的是其中鼓励公务员辞职的相关规定,工龄满20年的经批准可给予一次性补贴。该条例自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11条规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

  有人担心,许多政府官员在位时掌握大量行政资源,特别是20年工龄以上的,积累了大批社会关系,在职时铺好了路,摸透经营套路,下来后直接搞生产经营有腐败嫌疑。就此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解释说,江苏出台该条例,与国家不允许公务员在分管领域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并不矛盾,江苏鼓励公务员辞职是出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考虑,当然不允许公务员辞职后在其过去的职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据《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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