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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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0:15 新文化报 | |||||||||
上周读者的问题有41条,涉及到供热的有16条,涉及到下岗职工安置的有8条,涉及到第二代身份证的有3条,涉及到交通赔偿问题的3条,其他问题11条,记者联系到有关部门并进行了解答。 张先生:前些日子,我应聘长春一家公司做库管员,试用期为三天,可三天过后,该公司以我不适应该工作为由将我辞退,我想了解试用期是不是也应该开工资啊?
相关部门答复:《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同样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并且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的试用期也不例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