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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开房门 赖在别人家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2:23 新闻晚报

  施先生在一套老房子里住了近二十年,留有很多美好回忆。在他与妻子离婚后,他将房子留给前妻女儿,在心里把房子当“家”。后来,当他得知前妻将房子卖给陆老师后,勃然大怒,为保“家”他撬开房门,并入住。陆老师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搬离房屋。

  长宁区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请。可判决生效后,施先生仍不搬出,陆老师忍无可忍,遂强行闯入屋内,将施先生的物品搬出。为此,施先生又陆老师告上法庭。

  离婚房屋让妻女

  引起争议的房屋在长宁区安顺路上,位于沿街的底楼,建筑面积39.82平方米,建造于上世纪的八十年代。

  曾经在此居住过近二十年的施先生,对它很有感情。当初,房子刚竣工的时侯,施先生和余女士就在那里开始了甜蜜的婚姻生活。1989年,他们的女儿诞生,一家三口十分幸福。

  可后来,施先生和余女士的夫妻感情产生了危机。1998年10月,施先生和余女士离婚。安顺路房屋原本是施先生家动迁所分的公房,由施先生租赁使用,婚后作为售后公房买下,产权人仍是施先生本人。施先生考虑到,女儿要和前妻共同生活,就先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把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余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写了“房子一套”由“女方分到”。

  离婚后,施先生就搬出了安顺路房屋。余女士携女儿在房子里一直生活了五六年。转眼女儿已经十五岁,余女士为了改变环境,准备把房子卖掉,重新买房居住。

  2004年6月,她找到了想要买房的陆老师,和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

  不满家被“抢”强行入住

  当施先生得知前妻把房屋卖掉时,大吃一惊。他对房子感情很深,留给前妻女儿,也算给他自己心里留个“家”。前妻此举,他觉得自己的苦心被出卖了。

  2004年8月,当陆老师正开始筹划装修新房的时侯,思“家”心切的施先生,强行撬开了安顺路房屋的房门,并且搬进了自己的家当,开始在房屋内居住生活起来。

  9月,陆家父子一纸诉状将施先生告到了长宁区法院,要求他搬出房屋并且支付居住在他们房屋内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房屋使用费用,赔偿他们因此造成的损失。

  长宁区法院做出判决,判令施先生应该在30日内搬离安顺路房屋。

  家具被堆街边再打官司

  施先生在判决生效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按照判决要求那样自行搬走。陆老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多次找施先生谈话,要求他立即搬出房屋,但一直没有结果。

  2005年7月19日一大早,陆老师和一些工人来到了安顺路上,施先生的母亲开门后说,施先生出门去了,要搬家也要等他回来再说。陆老师正在气头上,决定“帮助”施先生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

  施先生闻讯后赶回家,这时工人们已经开始往外搬东西,部分家具就暂时堆放在街边。施先生和陆老师同时拨打电话,叫来了110民警、法院的法官法警和居委干部。施先生叫嚷着要追究陆老师“私闯民宅”的责任。事后,双方就搬出的财物作了清点,陆老师终于收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

  施先生于2005年8月25日起诉陆老师,称有财物在搬运过程中损坏和遗失,要求他们赔偿。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施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安顺路房屋产权为陆老师所有,他们依法取得该房屋的使用、处分、受益等权利。但施先生强行入住,造成他们对所购买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施先生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陆老师要求他搬离是合法有据的。

  施先生擅自入住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陆老师有权要求他及时搬离,但他们未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强行将施先生物品搬出的行为欠妥,容易产生纠纷,该行为法院不予鼓励。作者:□焦晓虹 通讯员 金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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