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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记耳光 引发“躁狂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2:23 新闻晚报

  晚报讯 顾先生在用一张100元购买太阳眼镜时,商铺的薛先生认为顾先生的100元为假币,两人遂发生争执,薛先生打了顾先生耳光。后顾先生经诊断,被确认患上“躁狂症”。事后,顾先生将薛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顾先生称,2003年9月30日中午,他在武夷路某服饰公司所属的地下商城内,购买太阳眼镜。当时,薛先生说,他支付的100元是假币,接着就对他进行殴打。事后,该100元面
值的人民币经检验为真币。他遭殴打后出现精神异常,经诊断确认为患“躁狂症”,而该次殴打事件正是疾病发生的诱因。为此,他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服饰公司和薛先生赔偿其医疗费441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等。

  服饰公司认为,公司与薛先生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仅为商铺租赁关系,所以公司不应对薛先生打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薛先生则认为,事发当日,顾先生持一张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向他购买太阳眼镜,他收取后对该币的真假起疑,便询问公司的市场负责人,此人也表示认同并要求他寻找持币人顾先生。然后,他在公司经营场所电梯处抓住欲离开的顾先生,市场负责人也随之赶到。当时,顾先生辱骂他,他便打了顾先生一记耳光。经验伤,顾先生仅为软组织挫伤。此外,鉴定结论认为,他的行为是造成顾先生产生疾病的诱因,但该鉴定结论是建立在顾先生在此次争执发生之前无不良刺激的假定基础上的,而且所谓诱因只是诱发原因,而不是100%的原因。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无需为薛先生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薛先生的行为是顾先生所患精神疾病的诱因,具有部分因果关系。因此,酌处薛先生对顾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30%之责,公司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薛先生应赔偿顾先生医疗费1324.23元,交通费393.96元、护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司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顾先生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者:□焦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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