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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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2:46 法制早报 | |||||||||
继续履行也称特定履行,又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违 约方应当承担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继续履行的适用除有违约行为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所以,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 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则不能适用继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来判断的,如果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费用过高,势必破 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故为合同所不许,即属于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就不会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3.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法院得以强制违约方履行才行。因此,只有在合同约 定的标的适于强制履行时,才宜于追究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如委托合同、 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因相信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严格的人身性质,实际履行有悖于合 同的性质,因而不得适用继续履行。 4.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是否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责任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他人不能强迫。如 果债权人不要求违约的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则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而以 其他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债权人即丧失请求违约方继续履 行合同的权利。(沈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