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三月起施行最新血站管理办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4:0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中国卫生部消息,为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卫生部近日发布第44号部长令—《血站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血站管理、特殊血站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67条。 该办法指出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办法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办法提出,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据介绍,办法提出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可通过规划及时调整采供血机构的布局,达到节约资源、确保血液质量的目的。办法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增强了对血站的规范化执业管理,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 办法完善了执业审核制度建设,执业审核建立在《血站基本标准》、人员培训、《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等全面考评的基础上,相关的配套文件充分吸纳了国内外输血服务机构GMP和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方面的成熟做法。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属地化管理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办法将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