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财政厅原副厅长郑卫民被判1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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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6: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兰州12月5日电(记者 宋常青) 5日上午,甘肃省财政厅原副厅长郑卫民涉嫌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卫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郑卫民捕前系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2003年11月28日,郑卫民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
法院认定,郑卫民在担任甘肃省财政厅原副厅长期间,贪污赃款30万元,受贿款32万元及非法所得1944019元,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定的贪污事实中,包括郑卫民为其子上学向学校交纳的赞助费。2003年3月,时任甘肃省财政厅副厅长的郑卫民因其子报考中央美术学院附属中等美术学校,与挂靠于北京陇兴集源石油公司(简称陇兴公司)的甘肃省经贸委驻京办主任王唐升商量,先由该公司出30万元以“赞助费”的名义给美院附中。随后郑卫民在北京以王唐升所在的驻京办困难为由,在甘肃找了数家企业给甘肃省财政厅打报告申请资金给驻京办,以此来填补其使用陇兴公司30万元亏空。 郑卫民在任职期间,还通过为他人调动工作和争取资金等行为,大量受贿。侦查机关在侦破被告人郑卫民贪污、受贿一案中,先后从被告人郑卫民住所、办公室、银行保险箱等处依法查获赃款及实物共计2985096元,除郑卫民受贿的32万元和查证说明合法来源的721077元外,尚有1944019元不能说明其来源为合法财产。 法院认为,郑卫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为其子就学交纳赞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卫民的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大部分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贪污、受贿、非法所得的全部赃款均已追回及在受贿犯罪中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卫民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进行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