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面对矿难,不能听信渎职者的谎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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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9:32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12月5日电(记者慎海雄)黑龙江七台河煤矿的爆炸余音未散,河南寺沟煤矿又发生透水事故,而此前贵州水城矿难才刚告一段落。面对一个个鲜活生命的消失,面对安监部门领导一次次拍案而起,面对公众舆论越来越多的质问,某些事故发生地的“父母官”们在“火速赶往现场”的同时,却依然念念不忘寻找借口、回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一是往死难者身上栽。死者长已矣,有口也不会辩。于是恶性事故发生后,有些官员
其实,明眼人从媒体披露的信息中很容易发现,这个所谓管理先进的大矿,居然在矿难发生几天后,连井下到底有多少工人也说不清,可见管理混乱到了何种地步。难道这也是矿工们的责任? 二是往“黑心”矿主身上摊。河南寺沟煤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领导就表态说,该煤矿是煤炭资源整合对象,是置政府三令五申停产要求不顾偷偷生产的。此类解释,在今年的矿难事故中惊人相似:邢台石膏矿坍塌是处于该矿“停产整顿”期间违规生产的,湖北大冶市桐梓沟煤矿事故源于停产期间擅自作业采矿,重庆奉节煤矿的爆炸事故居然是整改令刚刚下达两小时后发生的——诸如此类解释的言下之意,人们一看即知。 “黑心”矿主当然该受法律的惩罚,我们也相信当地政府采取了行动,但这类“巧合”多了,就不能不令人生疑:难道政府发出一纸命令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为什么政府官员不到现场督察一下?“三令五申”到底是做给上级看的还是准备用作矿难发生后开脱责任的挡箭牌?事实上,有的领导干部对此是心知肚明的:哪有一纸公文就可以令行禁止的?无非场面上要过得去,对上好交待。“黑心”矿主在暴利诱惑下,自然也敢冒这个险愿意背“黑锅”。于是,矿难一出,矿主低头认罪,监管责任人逃之夭夭。这样默契的结果,只能是爆炸声不绝于耳! 三是往“难免论”上推。面对屡屡发生的重特大事故,一些领导干部“发明”了一种理论,认为在中国现阶段,这些事故是“难免”的。有人还搬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历史上的生产事故数字作辅证。也有专家附和称:“中国煤矿如同大病之人”“不能期望有什么良药可以立竿见影地遏制矿难”等等。按照这样的逻辑,重特大事故频发根本不是监管问题,而是不可避免的阶段问题。听到隆隆爆炸,领导干部完全可以安心睡觉,因为我们不可逾越这个阶段。 这类怪论的实质,就是有关领导逃避责任,对此我们决不能轻信。今年以来的一些重特大事故几乎无一例外地表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乃至官商勾结,才是造成一些矿监管失控、违规操作、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真正的“祸首”。如果这个根本“病因”不消除,其它“药方”再妙也缓解不了事故频发这个严酷的现实问题。 监管者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不仅包括日常监管工作,也包括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相关领导就应当承担责任,付出与职责相称的代价,这样后来者才能受到震动,才不会轻易找借口为自己开脱。也只有这样,事故频发的问题才可能根本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