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警贼勾结案11名涉案警察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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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22:13 新华网 | |||||||||
资料图片:嫌犯被押送进法院 (图片来源:成都晚报) 新华网贵阳12月5日电(记者何云江)贵阳铁路运输法院5日对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贼勾结案”作出宣判,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张保观等11名涉案警察3年至7年不等有期徒刑。 此次接受宣判的11名被告人均为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原民警,分别于2005年3、4月间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决定实施逮捕。6月
法院审理查明,成都火车站铁路派出所4个警务队共12个警组,轮流在站台、售票厅、候车厅等处值班。2000年9月至2005年1月间,张保观、李东升等11名被告人为牟取私利,经共同或分别与他人共谋,利用工作之便,在明知赖俊成、王平、欧建、吕林富等人系“宜宾帮”盗窃犯罪人员的情况下,多次将其放入火车站候车厅实施盗窃活动。他们对盗窃分子按人头收取“班费”,如果有旅客报案,所得财物折款在1000元以上时,还要按比例收取“烤火费”,由参与作案的警察私分。其中最少的获得赃款数千元,多的数万元。 各被告人在收取保护费后,则对扒窃分子听之任之,放纵其盗窃旅客财物,致使一些盗窃分子长期在火车站候车厅扒窃作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身为人民警察,放纵盗窃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置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于不顾,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严重,应以徇私枉法罪依法惩处。徇私枉法罪的本质特征是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诉讼行为的枉法性,在本案中体现为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各被告人为了达到向扒窃人员收取钱财的目的,对其违法行为采取放任不管、不查禁、不予立案等手段,致使盗窃分子长期实施犯罪行为不能立案而免受法律追究。各被告人的行为既有积极的包庇行为,又有因职务行为应当作为而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因此,各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包庇徇私枉法的行为。 此次一审判刑的11名被告人中,张保观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冯桃、宋宁、彭勇、林维、智勇、李东升、崔少峰等7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余接正锦、金国玉、程辉等3名被告人因具有自首或重大立功表现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5年。 相关专题:成都部分小偷勾结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