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终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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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1:23 北京娱乐信报 | |||||||||||
昨天,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此案被媒体称为新交法实施后“首例撞了不白撞”案,一中院认为死者曹志秀违规穿行二环主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奥拓司机刘寰也有不当之处,因此刘寰承担赔偿责任的50%。
刘寰代理律师在签收判决书 通讯员王文波/摄 【几经波折】 横穿二环被撞身亡 死者曹志秀是四川通江文峰乡农民,死时30岁。2004年5月9日晚8时55分左右,在菜户营桥附近,曹志秀夫妇由北向南违法横穿二环主路,曹志秀被驾驶奥拓车的刘寰当场撞死。 不服判决双方都上诉 2004年7月,在宣武交通支队作出双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后,曹某家属将刘寰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7万余元。刘寰同意按30%承担责任,并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他于交通事故发生后支出的急救费、修车费等1750元。 2004年9月29日,宣武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曹志秀、刘寰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刘寰赔偿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曹志秀的家属也要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 2004年10月,双方对判决结果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市一中院。 【终审判决】 司机少承担50%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认为,曹某穿行二环机动车主路的行为违反了《交法》第61条规定,将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刘寰在紧急状态下采取了一系列应变措施,刹车、鸣笛、避让,基本达到了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在遇紧急状况时所应做出的必然反应,但刘寰发现行人时与行人相距约100米,未及时踩死刹车,避让行人时与行人所行方向一致,且在采取措施过程中轻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开其车辆,确有不当之处。据此,法院减轻刘寰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为50%。 司机比一审少赔6000多 法院最后判决,奥拓司机刘寰一次性赔偿死者丈夫吴军发等4人急救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88万元。同时刘寰先行给付死者家属的保险金额5万元,事后他可向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追偿。同时,法院还判决死者家属赔偿刘寰修车费664元,修车费数额与一审判定相同。终审判决意味着刘寰比一审少赔六千多。 保险公司有法定义务赔偿 市一中院认为,《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刘寰为其所有的奥拓轿车在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对死者曹某的近亲属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具有法定赔偿义务。鉴于此,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限额50000元应由刘寰先行负担为宜,刘寰可于事后向华泰财产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原告态度】 赔偿金额低于预期 宣判后,原告吴军发的代理人对法院按照新交法确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的赔偿义务表示满意,但仍认为赔偿金额低于他们的预期。 【被告观点】 减轻赔偿是进步 刘寰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法院由原来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改为减轻赔偿责任的认定方式,是一种司法理念上的进步。不过,他仍认为赔偿比例过大,应按10%或20%的比例进行赔偿。 信报记者 郭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