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组织者最高可罚2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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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1:28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张惠萍 记者 彭庆凯)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已分别于11月1日和12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开放直销业不等于允许传销,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最高可罚款200万元。 省工商局局长孟祥君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开放直销业决不等于允许传销。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有权对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活动场所、相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有关规定的,工商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按情节可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