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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外遇妻子难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2:07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秦法记者宗一多)妻子带着孩子回老家,丈夫竟带了个异性朋友回家过日子,虽然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于妻子提出的过错赔偿却没有支持。秦淮法院民庭法官对此分析,这主要反映了当前离婚过错赔偿案件中的举证难。

  陈鹃与何军于1998年12月结婚。第二年的12月,陈鹃生下了儿子小凡,当起了全职太太。2004年5月,陈鹃从老家回到南京家中时,发现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该女子的部分
物品也摆放在家中,同时家中还有一份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的保证协议,而这份荒唐协议的甲方竟是自己的丈夫,乙方正是居住在家中的该女子。该协议还约定:双方不准有外遇、永不变心等。

  今年8月,愤怒的陈鹃诉至南京秦淮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同时要求丈夫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庭审中,何军同意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同时判决儿子小凡由陈鹃抚养,何军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此外,原告提供的协议不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原告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在书面证词中所陈诉的内容使用了推断、评论的语言,证明效力较低,遂驳回过错赔偿要求。

  据不完全统计,秦淮法院2005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过错赔偿的案件有20多件,但真正法院判决支持赔偿的只有10%。那么,受害方为何难获赔偿?秦淮法院民庭法官认为,这主要是缺乏证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难收集,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如果证据保全意识不强,往往到离婚诉讼时证据收集已不可能或不全面,另一方面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不易知晓,证人出庭作证的更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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