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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诱捕”侦查手段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2:23 东方早报

  早报江苏专稿 李克诚责任编辑 梁虹

  “对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的犯罪案件,可使用‘诱捕’等侦查手段”———国内司法实践上虽有过“诱捕”的先例,但南京市公检法机关在全国以文件形式首次确认其为“侦查手段”,搜集到的犯罪证据可以得到法院采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仍引来广泛关注。

  在日前召开的一次新闻通气会上,南京市检察院宣布,从2004年9月开展打击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专项行动至今,检察机关共受理该类案件168件199人,批捕161件184人;法院已判决139件167人。昨天,该院侦查监督处处长王珍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承认,打击制售假证行动之所以成就显著,应“归功”于由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会签的《关于假文凭、假证件类犯罪案件如何认定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规定。

  “制售假证类案件有一个鲜明的特点:犯罪行为隐蔽性较强,且上下级等级森严,真正的‘老板’并不抛头露面。”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处长崔洁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诱捕”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破解上述难题的探索和创新。

  记者注意到,南京公检法机关会签的《意见》规定了使用“诱捕”的3个原则:必须有证据证明侦查对象有明确犯意,“严禁用高额利益引诱犯意”;对侦查对象的犯意应采用拍照、摄影等方式证明,收集的证据须装入侦查卷;“诱捕”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或公安机关特聘的工作人员等,严禁未经批准私自采用。

  尽管“诱捕”的使用范围被严格限定,但法律界人士仍表示应“极度慎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表示,如侦查对象犯意在先,为取证便利适当采用“诱捕”并无不可。他担心的是,在实践中如将“诱捕”范围扩大,就易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议表示,对“诱捕”是否作为合法的侦查手段,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在世界许多国家法律中,“诱捕”不能作为合法侦查手段。他认为,“‘诱捕’是侦查机关事先‘策划’的———侦查人员‘裸露的诱惑’容易使他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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