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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起状告网吧案一审宣判 母亲誓为儿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4:20 东北新闻网

  儿子在网吧因为上网被群殴致死,妈妈把网吧告上了法庭,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个辽宁省第一起状告网吧的案子,昨日经于洪区法院经一审判决后,驳回了妈妈的诉讼请求。妈妈表示,还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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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9月20日,晚上10时许,16岁的小刚在于洪区东胡街"天利金网苑"上网时,因一句话激怒了正从他身边经过的王某和单某,王某打电话找到张某、胡某、于某,几人一起对小刚拳打脚踢,王某还用石头砸小刚的头部,导致小刚死亡。经过沈阳市中级法院的审理,王某等五名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几名被告人共赔偿小刚的家人15万余元。小刚的妈妈关女士认为,网吧不及时报警、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对儿子的惨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年3月,她将网吧及其经营者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9月28日,这起案件在于洪区人民法院开审。在庭审中,网吧方面的代理律师称,惨剧并不是在网吧内发生的,网吧在殴打发生时也报了警,而且小刚的死是5名被告人行凶造成的,网吧不该承担责任。“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确实违法了规定,但网吧已经为此受到了处罚,交了1.5万元的高额罚款。网吧没有义务再向原告进行赔偿。”

  11月18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案进行审理时,已经对关女士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审理。而当时原告并没有要求网吧及其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应视为放弃对二被告的请求权,关女士已经无权基于其儿子死亡的损害后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根据网吧的营业执照显示,另一被告人陈某并不是网吧的投资者,对于原告所称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诉讼理由,法院认为,基于王某等人实施的是暴力性犯罪行为,已超出了被告所能控制或制止的范围,且被告已采取了劝阻和报警等措施,故原告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得到判决后,关女士并不甘心。她表示一定要继续上诉,“我誓要为儿子讨个说法!”

  ( 辽沈晚报 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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