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规定国有煤矿被撤职干部不得变相为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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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6:02 时代商报 | |||||||||
据新华社哈尔滨12月5日电 记者从5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省长办公会上获悉,为从东风煤矿“11·27”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吸取教训,严把国有煤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关,黑龙江拟出台相关规定,不再允许被撤销职务的国有煤矿事故责任人在处分期内异地为官、变相为官,以进一步解决变相袒护事故责任人的问题。 黑龙江省在5日举行的省长办公会上,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
此外,为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问题,这一《决定》(讨论稿)中还明确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自己开办或参与开办煤矿的;包庇、纵容有违法行为矿井的,一经发现一律先行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