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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罢免或撤换机制实施需干部制度配套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8:1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6日电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载文称,中国共产党中央正在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有关实施办法,将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层面上率先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党内干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与之配套。

  文章称,把“罢免或撤换”作为一项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党
内监督条例》首次作出规定的,但是把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作为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则是早在20多年前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就已经提出来了。在以后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赋予党员的这一权利,始终没有变化。

  在实践中,中共十二大以来,确有不少党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行使过有关要求罢免或撤换的权利,如通过信访的途径,用检举控告的方式对违纪违法或不称职的干部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等,有关党组织对党员所提出的罢免或撤换要求予以受理和查处的案例也不少。但是,作为一项比较规范的有程序保障的要求罢免或撤换领导干部的党内监督制度,至今尚未建立起来。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所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在《党章》规定的基础上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与付诸实践所需要的可操作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还有不少基础性和配套性工作要做,还有诸多难点需要攻克。

  最大的难点是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罢免制度是民主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领导干部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选任的,那么要罢免他的职务,必须通过同样的程序来决定。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在党的代表大会尚未实行常任制的情况下,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委员,就很难实行严格意义上的罢免。目前对党内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是实行“双轨制”,即,在党代会换届时,各级地方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书记,由选举产生,而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则是由上级党组织任命。这也给党内罢免制度的实施带来难度,因为罢免的对象,只能是其所选举产生的对象,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的对象,则不能用罢免的方式处理。

  文章指出,建立执政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系全局的大事,涉及党内干部选用、管理和监督的方方面面。这一制度的真正实施,需要党内干部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与之配套。(李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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