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是失职官员的法定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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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18 检察日报 | |||||||||
据媒体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2月2日发布的一份通报称,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总局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事件重视不够,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对这起事件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为此请辞,并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解振华是中国因环境污染事件被解职的最高级官员。 听到这个消息,有公众替解振华喊冤,干了一辈子环保了,累得半死,明明是人家
“引咎辞职”一词这两年已为国人逐渐熟知。SARS、重庆井喷、密云踩踏、洛阳火灾等事件中,均有责任官员引咎辞职。对于“高官问责”,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有过这样的分析——“高官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 由此可见,官员即使在并未直接犯有过失和存在渎职违法的情况下,还必须为与其行政职务相联系的道义、行政和政治等方面的一定风险承担责任。 这次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约100吨苯类物质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千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虽然污染事故不是由解振华直接造成的,但作为全国环保部门的最高首长,对这一污染事件负有一定责任,不管别人怎么做,解振华主动请辞是理性的选择。 这两年我们说得比较多的就是责任政府,责任政府需要官员拥有这样的为官理念,即“权为民所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各级官员特别是高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权力大,责任重,理应恪尽职守,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有过错就应该追究,有责任就应该承担。 以前我们可能还存有一种思维惯性,只有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丢乌纱受处罚,其实,官员只要没有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都可能受到责任追究。这,不仅仅是官员的道德要求和政治要求,更是一项法律要求。 今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获得通过,这部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明确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也就是说,再过不到一个月,只要官员确实该负责任,想不引咎辞职都不行,因为引咎辞职是失职官员的法定义务。 解振华引咎辞职无疑凸显了中国官员问责制的日趋健全,这是一个好的开头,我们也期待这一事件中其他应该负责的官员有所行动,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