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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省区市均已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6日09:46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12月5日电(记者邹声文)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今年5月以来,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相关工作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继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为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目前,根据当地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各个联络处已配备了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相关工作也已全面启动。

  据介绍,与西方国家的议员相比,我国的人大代表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很多西方国家的议员是专职的,而我国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二是很多西方国家的议员都有个人的工作班子和助手,而我国的人大代表并不配备个人工作班子和助手,由人大机关统一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为确保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早在1955年2月一届全国人大成立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作出决定,在省级和一些全国人大代表人数较多的市的人民委员会设立全国人大代表办事处,办事处酌设秘书1至3人,为住在本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办理秘书工作;在代表人数较少的市、县,由当地人民委员会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在有代表的部队中,由政治部指定专人兼办代表的秘书工作。但因种种原因,这一决定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不断加强。1979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省级人大相继设立常委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活动。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研究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问题,并于次年出台《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同联系全国人大代表作出明确规定。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代表法,进一步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共同为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上升为法定责任和义务。

  近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为全国人大代表服务的有关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要求:一是对代表在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活动缺乏周到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二是有些代表视察、调研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三是代表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因此,亟须从制度和组织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表工作。今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在省级人大设立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以便为全国人大代表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提供制度、组织和经费等多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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